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是公司聘用的员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资不抵债,甚至无力清偿我们的欠薪。
请问:在王某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们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能否要求王某夫妻承担清偿责任?
读者 唐某丽等4人
唐某丽等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王某夫妻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一方面,本案“夫妻公司”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公司虽系王某夫妻两人出资注册成立,但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而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就是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另一方面,王某夫妻必须对欠薪担责。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王某夫妻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他们自己的财产,决定了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对欠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