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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有什么区别?


    ■ 雷春波 闫志远

    最近很多朋友咨询:明明有遗嘱还办理了公证,为什么继承的时候还要让我再次办理公证?

    在继承实务中,想必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这两个“公证”到底有什么区别?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简单地说就是公证机关对自然人所订立遗嘱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这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公证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

    办理流程:

    立遗嘱人本人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特殊情况下,如果立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是立遗嘱人必须意识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需材料:

    身份信息: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人员)、护照(境外人员)。

    财产凭证:房产登记证明、车辆等动产产权登记、存款证明、公司执照/股权登记证明等财产证明材料。

    如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效力的,会要求立遗嘱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遗嘱/遗赠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遗嘱,公证人员会对遗嘱进行审查,并且询问所有继承人对于遗嘱的意见,以确认有效的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公证人员将逐一与继承人确认同意继承还是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不能代替其表示放弃继承,必须保证未成年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办理流程:

    所有继承人,包括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一起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无法到场的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并且委托需经过公证。

    公证机关对各类材料确认,录音录像存档,完成现场公证程序。

    公证机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所有信息,根据所有继承人的统一意见出具继承公证书。

    所需材料:

    被继承人身份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继承人身份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人员)、护照(境外人员)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配偶: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文书送达回证或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父母/子女: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开具证明等。

    遗产材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房产登记证明、车辆等动产产权登记、存款证明、公司执照/股权登记证明等财产证明材料

    律师评析                              

    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通过订立遗嘱作出安排,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使已经通过公证,也只是涉及继承人享有相应财产的权益份额,是继承人应然权利的体现。

    实务中办理有关财产继承变更时,仅有少部分遗产因家庭关系简单、遗产份额清晰无需办理公证,可以直接办理登记变更。否则负责办理变更的相关行政机关仍然需要确认继承人不仅有应然权利,更重要的是享有实然权利。这个时候即需要去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方能将应然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切实地完成继承。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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