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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企业还能用我的照片吗?


    我在某公司工作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宣传画册拍摄,我的一张正面全身照入选。当时,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公司也没给任何的报酬。

    半年前,我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离开了公司。最近,我看到公司新印的宣传画册中依旧有我的那张照片。请问,我的正面全身照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公司先后使用我的照片算不算侵权?我该怎么办?     

    读者 龚某

    龚某读者:   

    首先,涉案照片属于法律上的肖像。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由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三个要件构成,可识别性是指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能指向特定的自然人。该案中,某公司所使用的正面全身照,能够清晰地指向特定的你,所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

    其次,某公司于你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分别使用你的照片,应区别看待。民法典第1019条、第1020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比如,为课堂教学、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而使用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该案中,你在职期间自愿为公司拍摄宣传照片,表明你对公司使用你的肖像用于企业宣传已有充分预期,故应视为同意使用,公司不构成侵权。而在你离职后,公司继续使用你肖像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你的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显然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最后,你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要根据公司使用你肖像的获利情况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而定。如果你没有受到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公司从中获利了,那么可以要求酌情赔偿。关于停止侵害方面,你可以要求公司封存、销毁宣传画册,或者将你的照片从中移出,但这样损失未免太大,所以公司的选择可能是向你作出经济补偿,获得你的原谅,以求宣传画册能够继续发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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