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天红
9月4日,一则“男子殴打猥亵女儿者,检察院不起诉”的新闻登上热搜。事件源于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则不起诉决定书。在甘肃陇南成县,男子石某某多次在张某某家中对其女儿进行猥亵,后石某某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张某某便对石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二级。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在本案有重大过错,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这一案例让人想起刚过去不久发生在陕西渭南一件几乎相同的案件:7月份,中国检察网公布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在陕西渭南,一女童遭猥亵,其父愤怒殴打施害者致轻伤二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两案件相隔不久,检察院同样的不起诉决定,都得到了网友的一致点赞。“判决保护了一个父亲的尊严”“父亲保护女儿,天经地义”……
猥亵对当事女性造成巨大的身体侵害和精神创伤,猥亵罪是触犯刑法的恶性行为。父亲得知自己女儿被猥亵,由愤怒到采取行动,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需求,也符合民众朴素的正义观。
两个“不起诉决定书”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关照了行为人特殊的情感需求,于法有据、于人有情,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过滤”作用,体现了法治温度、人性关怀,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期待在更多面对法律与伦理命题的司法判决中,看到法治的正义、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