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 齐琪 罗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5日对外发布。意见针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交易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法严惩文物犯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打击文物犯罪的重点和难点。意见对此进一步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
据悉,实践中犯罪分子常常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意见对此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地下文物交易问题,意见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意见还进一步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划分规则,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