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芳芳 顾晓荣
近日,有网友分享了一位上海的江阿姨亲身经历的离奇故事。
江阿姨很早就给儿子买好了两居室的婚房,婚后没多久儿媳提出置换婚房的需求,并且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不生小孩。江阿姨为了小夫妻将来能过好,就答应了儿媳的要求,卖掉原婚房,新买了三居室的新房,并加上了儿媳的名字。几年后,儿媳要求离婚,财产被分走了一半。
为此,网络上产生了一个新词——“洗房”,是指与有婚前房产的异性结婚,在婚后设法将房产变为共有,再通过离婚分割获取财产的行为。
在有关“洗房”事件中,涉及以下3个法律问题。
问题1:出售婚前房产,在婚后购买新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吗?
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婚后一方用个人的婚前房产出售所得的房款,购买新的房产,房价等值且购房款与其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不发生混同,新房产仅登记在自己名下,且与配偶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购买的新房产可以视为婚前个人房产的转化,仍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想要保证婚前的房产在置换后仍属于个人财产,建议售房款专款专卡专用、前后房屋房价等值,且新房产仅登记在自己名下。
问题2:一方在新房产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产权登记共同共有,对方对房屋就有一半的份额吗?
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共有只能说明两人对房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虽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割,但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财产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过错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之后进行分割。因此,即使在房产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也并不意味对方能分到一半的份额。
建议若真的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可以在登记时明确另一半对房屋享有的具体份额。
问题3:如何在婚姻中避免“洗房”事件的发生?
虽然“洗房”是新词,但通过结婚分走配偶婚前财产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少见。要避免“洗房”的发生,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或在加名时登记按份共有约定好双方的份额等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不能在面对爱人时总是精明于算计,但也不能掉入爱情的陷阱一味地付出,借用法律工具为真挚的爱情添砖加瓦,才能在婚姻中为彼此遮风挡雨。
(作者系上海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