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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孕期主动流产,用人单位也应给予生育保险待遇


    日前,我前往医院进行唐氏筛查,得知所怀胎儿发育严重异常后,选择了人工流产手术。鉴于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我无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给予生育津贴。

    我要求公司承担,但公司认为我只是流产,并非生育孩子,不能享受对应待遇。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陈某芬

    陈某芬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53条、第58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限期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予办理,无疑与之相违背。

    另一方面,流产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二款、第8条分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即流产也有产假,照样可以享有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方面的待遇,公司不能拿你并非生育孩子说事。

    就上述医疗费用和津贴的范围,社会保险法第55条、第56条分别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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