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2022年12月2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正确方向,充分吸收改革实践成果,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制度规定。草案立法宗旨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集体财产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规定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沈跃跃对草案表示赞成,同时提出了修改建议。
——建议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结婚、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主要考虑“结婚”与“丧偶、离婚”一样,都是农村已婚妇女和入赘男性丧失成员身份的突出原因,增加“结婚”情形,与第十二条中关于结婚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相衔接。
——建议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修改为:“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审核把关。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改正。”主要考虑是,加强事前审查把关,能够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以“村民自治”为由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问题。
——建议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女性……”
乃依木·亚森委员说,建议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一项内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嫁至其他村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确实十分必要,也非常及时,是广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期盼已久的一部法律。”邓丽委员说。她对草案表示赞成,同时提出三点修改建议。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增加“结婚”情形,纠正有的地方存在的“结婚就等同于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识,避免以结婚为由取消成员身份的现象,造成新的“两头空”。同时删除“妇女”两个字。婚姻状况变化的不仅是妇女,法律应当对因婚姻状况变化,可能遭遇到侵权的成员都给予平等保护。入赘的男性,以及目前一些地方实行的“两头婚”情况,也需要纳入立法保护。此外,她建议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修改为“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审核把关。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改正”,把政策当中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建议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3~7名单数成员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以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成员资格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