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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周刊

女性享生育权优先保护


    ■ 张兆利

    耿女士与胡某婚后已育有两个女孩,“三孩”政策落地后,经不住公婆的“抱孙”催促,两人决定再要一个孩子。不久耿女士怀孕后,因担心高龄孕妇面临的风险,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胡某得知情况后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看,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以及抚育子女方面需承担诸多风险、履行更多义务。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优先保护,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知,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包括受孕、怀孕、正常分娩自由和终止妊娠的自由。但需要指出的是,生育子女是夫妻就生育与否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在这一问题上男女双方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以体现生育权的共享性,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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