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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该不该担责?


    ■ 杨学友

    最近,网上一则“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60万元被判驳回”的信息引发热议。

    2022年1月某日,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后,组织群中部分自愿参加人员参与表演排练,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龙练习。上午8点30分许,练习完舞龙表演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其他群友和路过群众见状则连忙开始了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抵达现场,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但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后,张先生的家人认为杨女士作为舞龙活动的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组织者赔偿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的认定,张先生的死亡系因个人自身疾病而并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法律表明,民法典对自愿参加的健身娱乐行为产生的损害,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组织者如果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群主的杨女士将自愿参加健身文娱活动者组织在一起参加(并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助兴表演,本身无不当与过错;张先生在活动后的休息期间突然晕倒后,包括杨女士在内的众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且健身活动本身亦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张先生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状况造成,不是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张先生猝然离世,令人痛惜。但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既要保护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也不可伤及无辜。

    “谁受伤谁有理”,一直是善良人同情、照顾伤者、处理矛盾纠纷的思维模式。而多年实践中表明,“谁受伤谁有理”,会使法治和规则变得模糊,也容易形成导向错误。对此,结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司法明确导向、明辨是非的引领作用,强化公民的法治规则与公序良俗意识,这表明在民法典时代,“谁受伤谁有理”不灵了,也必将更加有力地保障“让人民群众在第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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