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声音嘶哑而就医,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7天后病情反而加重。又经过了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疗效仍不明显。对此,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认为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又重新制定了治疗方案。治疗终结后,我打算以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 黄云松
黄云松读者:
在您治疗过程中,医院没有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良风险,告知内容不完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说来,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该告知义务包括:病情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是出于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延迟告知。治疗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风险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