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兆利
年近花甲的王阿姨早年与前夫离异,由其抚养的婚生女儿也于两年前成家。去年,有熟人介绍了一位李先生与王阿姨认识,经过半年多相处,双方都觉得合适。前些日子,王阿姨打算与李先生办理结婚登记,不想遭到了女儿的强烈反对。原因是担心母亲的财产被骗,还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拿走。王阿姨无奈诉至法院,最后在法官的劝解训诫下,女儿返还了相关证件,母女和好。
法律解读:
享有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现实生活中,中老年人选择再婚往往障碍多、阻力大,原因之一就是来自子女的干涉。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特别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至于本案中女儿担心其母财产归属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再婚时通过签订婚前财产书面约定的形式,来保障当事人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以此促进新组建家庭的和谐幸福。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