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窈
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时从吊绳坠落造成十级伤残,与健身房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王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房赔偿12.5万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在健身房办卡锻炼,在第八次上空中瑜伽操课运动时,从吊绳坠落,造成肩部脱臼骨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后续健身活动。事故发生后,其独自拨打120救护车送医急救,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王女士在该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时,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场所,应对健身活动进行辅助指导并有救护保障义务,以防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员受伤,故王女士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健身房辩称,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保障义务、救助义务,在王女士受伤后及时妥善处理。王女士受伤是她自身过错造成的。作为一名成年人,王女士对高空瑜伽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知,应当知晓空中瑜伽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在健身房明确告知应着运动服健身、听从教练的指导锻炼、禁止拍照、绝对不能松手的情况下,王女士未按照规定佩戴手套,未穿运动服,在不熟练新动作的阶段,趁教练指导其他学员时擅自拍照,手打滑后摔落,王女士对自己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程上,学员王女士在尚未从高空吊绳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做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未经教练允许擅自找其他学员拍照,其自身对摔落受伤亦明显存在过错,应减轻健身房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减轻的比例为30%为宜。
【法官说法】
本案中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对于健身者来说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健身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专业健身教练等,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以保证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健身者作为成年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进行如本案中涉及的高难度健身动作时,应当专注谨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身活动。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