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学友
人生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诱惑。在某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保姆在诱惑面前因心存侥幸未能遏制不应有的欲望、未能管住自己而摊上官司,甚至违法犯罪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值得警示。
金女士在江老伯家做保姆期间,江老伯于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间,曾委托金女士到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转存手续。金女士持江老伯的身份证、银行存单及存单密码,多次到银行将江老伯的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计42.76万元取出,将其中的40.1万元存入其本人的建设银行等两张银行卡内,后用于购买彩票、首饰等。江老伯于2022年11月24日因病去世后,其女儿小江多次要求金女士返还,金女士称上述钱款系江老伯自愿赠与,且其在取款后将部分钱款交还江老伯。经小江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理查实金女士未能就赠与事实举证证明,最终以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责令其退赃款发还自诉人。
【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女士在做保姆期间受江老伯委托,持其身份证、存单至银行代为取款后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巨大,非法侵占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金女士虽自称钱款系江老伯自愿赠与,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