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特约撰稿 王海媚
从ChatGPT人工智能聊天系统推向市场以来,出现了一波又一波新闻事件令受众或惊喜或担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呼吁各国尽快实施该组织通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为人工智能发展设立伦理标准。
该建议书于2021年11月通过,这是首份涉及人工智能伦理标准的全球性协议,包含人工智能发展的规范以及相关应用领域的政策建议,旨在最大程度发挥人工智能的优势并降低其风险。
近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推出了“女性参与讲伦理的人工智能”协作平台(Women 4 Ethical AI)。该平台邀请了非政府组织“工程、科学和技术领域女性协会”(AFIST)的首席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官安娜·普里克-克鲁恰努和英国牛津大学哲学与伦理学副教授卡丽莎·韦利兹等17位女性专家分享她们对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研究成果,旨在解决人工智能系统中存在性别歧视与性别排斥,人工智能技术对女性及其他边缘群体的基本人权、隐私和安全构成威胁等伦理问题,保障女性平等地参与人工智能的设计与决策工作,最终实现《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中关于打造包容的、性别平等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目标。
人工智能引发对不平等和歧视等问题的伦理关切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重塑世界,它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人类思想、社会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在惠及人类社会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中的不平等和歧视等问题的担忧。如建议书开篇写道:“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内嵌并加剧偏见,可能导致歧视、不平等、数字鸿沟和排斥,并对文化、社会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造成社会或经济鸿沟……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多方面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性别平等、民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进程等。”可以看到,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可能被人工智能技术加剧的性别歧视与排斥等问题一直是伦理关切的焦点。
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人工智能领域存在明显的性别隔离,比如在全球人工智能研究人员中女性占比为12%,男性人工智能研究人员为女性的7.3倍;在专业的软件开发人员中女性占比为6%,男性软件开发人员为女性的15.7倍。女性主体性和女性视角的缺乏意味着目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必然是不平等和不客观的。美国纽约大学数据新闻教授梅瑞狄斯·布鲁萨德的最新研究表明,性别歧视与种族歧视等都是系统性问题,这些问题根植于人类社会当中,也存在于人工智能系统之中,因此简单地增补数据或者进行表面上的修正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人工智能的伦理方面出发,在更深层面解决这一新兴技术内嵌的、引发的和激化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性别平等在人工智能伦理问题中居于核心位置
建议书由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一致通过,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首个全球标准制定文书。按照其规定,人工智能伦理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即从研究、设计、开发到配置和使用等各个阶段。建议书的践行者应为所有“人工智能行为者”,包括在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内至少参与一个阶段的任何行为者,“例如研究人员、程序员、工程师、数据科学家、终端用户、工商企业、大学和公私实体等。”各成员国“既是人工智能行为者,又是负责制定人工智能系统整个生命周期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并促进企业责任的管理部门”。
建议书将性别平等置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核心,该文书包含“适用范围”“宗旨和目标”“价值观和原则”和“政策行动领域”等主要内容,对于性别平等的关切贯穿始终。在宗旨和目标部分,建议书“着重强调包容、性别平等以及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等问题”,并将“在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保护、促进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人的尊严和平等,包括性别平等”列为主要目标之一。建议书提出4个基本价值观,在“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人的尊严”“确保多样性和包容性”和“生活在和平、公正与互联的社会中”这3个价值观中都涉及性别平等问题,比如其指出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应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保障所有个人和群体在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平等参与,无论其性别、种族和社会出身如何。建议书同时要求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促进和平、包容与正义、公平与互联,“不得分裂个人和群体或使之相互对立”,其中也包括不同的性别群体。在建议书提出的10个主要原则中也体现了对实现性别平等的要求,比如“相称性和不损害”“安全和安保”“公平和非歧视”等原则强调应充分考虑女童和妇女等处境不利群体的具体需求,不得损害她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她们的隐私权和数字安全。
在人工智能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具体措施
在政策行动领域部分,建议书将性别领域单独列出,并提供了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实现性别平等的详细政策建议。概括来说,这些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确保人工智能系统尊重和保护女性的人权、尊严、基本自由和安全,消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陈旧刻板性别观念。对于人工智能系统的伦理评估应采用横向性别平等视角,“必须确保在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女童和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及其安全和人格不受侵犯。”消除人工智能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侵害行为,比如针对妇女和女童的骚扰、欺凌和贩运。防止现实世界的性别偏见被移植到人工智能系统内,建立鉴别和主动纠正性别歧视的机制。
第二,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的性别平等计划,呼吁各成员国制定旨在支持女童和妇女的数字政策,比如鼓励女童和妇女参与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信息和通信技术等学科的学习,为女性提供数字技能培训,“以确保她们不会被排除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数字经济之外”,为她们平等获得“就业准备、就业能力、平等的职业发展和专业成长”提供更多机会。
第三,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系统促进实现性别平等的潜能。成员国应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消除现存的巨大性别差距,具体包括“性别工资差距;某些职业和活动中不平等的代表性;人工智能领域高级管理职位、董事会或研究团队中的代表性缺失;教育差距;数字和人工智能的获取、采用、使用和负担能力方面的差距;以及无偿工作和照料责任在社会中的不平等分配”。
第四,保障人工智能领域的性别均衡和性别多样性。鼓励女性和其他边缘群体充分参与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以及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学术界和产业界。具体做法包括制定促进在人工智能研究学术领域、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公司高级管理职位、董事会和研究团队中实现性别均衡的政策,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激励措施和监管措施。记录、宣传和推广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促进实现性别均衡的良好经验。
性别平等是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核心关切,这一关切不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而是带来新的机遇,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着负责任的方向发展,为塑造更加包容、平等、互联和多元的世界提供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