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热线 PDF版下载

栏目: 一问一答

版面: 热线

用未成年子女房屋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并非无效


    我在银行贷款经商时,银行要求我提供抵押。我遂以代理人身份,用登记在我12岁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并向银行出具不损害我儿子利益的声明。随后,我获得了贷款。请问:我现在能否以抵押未经我儿子同意、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读者 李菲

    李菲读者:

    你不能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虽然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即便监护人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与之对应,一方面,虽然你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抵押贷款,对你儿子来说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你儿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等于你儿子不能作为抵押人,亦不等于你儿子名下的房屋不能用于抵押;另一方面,不管你当时的目的、动机如何,即便你代儿子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儿子的利益,也只能由你对儿子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就此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此外,你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你儿子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儿子利益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无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抗辩。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0
© 2021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