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每年夏季,劳动者的“高温权益”都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如今,各地政府对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新就业形态的出现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仍然对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存在不少误区。
外卖小哥一律没有高温津贴?
小唐是位外卖小哥。近日,他获知有的平台给外卖骑手发了高温津贴,于是要求自己的送餐平台也发这笔钱。平台老板回复道:外卖小哥哪有什么高温津贴?
【说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由于该规定使用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所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看其与平台或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小唐与对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在平台或外包公司拒绝发放的情况下,可以向人社局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拿了高温津贴,解暑物品应自备?
以往,小徐所在的公司从未发高温津贴。今年公司宣布,鉴于往年解暑物品浪费严重,决定给大家按规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不再供应解暑物品,各自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购解暑物品。小徐质疑:高温津贴与解暑物品可以相互替代吗?
【说法】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冲抵,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后,仍然负有向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毛巾、清凉油、清凉饮料等防护用品的义务。
高温津贴可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小邵在一家私营企业从事露天作业,可公司会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夏季中出现的凉爽天气,并附上天气预报等证据,然后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高温津贴。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按此要求,各省级人社部门都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和标准,例如,北京市规定6月至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作业的人员每月不低于120元。因此,即使6月至8月遇到若干低于35℃或33℃的凉爽天,单位也须全额支付高温费,而不能“偷工减料”。由此来看,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只要采取了降温措施就不发高温津贴?
小孟是位洗车工。老板虽然在洗车间安装了电风扇,但洗车间温度仍然很高。近日,小孟等几位洗车工要求发高温津贴时,老板说已采取了防暑降温举措,洗车又不是露天在太阳底下洗,所以别再惦记这笔钱了。
【说法】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这里,这个33℃以下是个硬指标,不管企业是否采用了降温举措,只要室内温度超标,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如果企业不发这笔钱,又无法举证证明已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