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突然遭遇交通事故伤情危重,医院打电话要求我前往陪护就医,我随即向公司请假并上传了相关照片。可公司以缺乏诊断证明为由,不顾我一再承诺稍后补交,拒绝批假。我基于无奈只好强行离岗。一周后,待丈夫伤情稍有稳定我回到公司,却被告知:因我旷工,公司决定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练莉莉
练莉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也是国家对民事行为的根本要求。作为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自然也不例外。
结合本案,你在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伤情危重、急需陪护就医的情况下,向公司请假前往,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履行妻子的法定义务,也是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依靠、相互照顾的核心价值观体现。面对你已上传相关照片、承诺稍后补交诊断证明,公司理应对你的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给予请假便利,但却明知而以请假材料不全为由拒不审批,不仅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有悖于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基础上认定你旷工,继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当。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