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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不能“唯价值标杆”


    □ 木须虫

    婚后,女方放弃高薪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还帮助经商的丈夫处理公司事务。但当婚姻走到末路,昔日夫妻对簿公堂时,她能否拿到一份离婚经济补偿?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最终判决丈夫需补偿妻子10万元。

    家务劳动补偿,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就有相关规定,只是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的前提下,鲜有司法判例,因为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人愿意在婚姻中书面协议财产各归各。民法典在立法时,删除了这一前置条件,进而大幅度降低了权利主张的门槛。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的实践表明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非常有必要,特别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仍主要由妻子承担,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使得一些女性超负荷劳动,赋予其“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也是对女性权利的兜底保护。

    当然,同样诉讼,不同地方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还是反映在金额上。比如,2021年北京的首例离婚家务补偿“5年5万元”曾引发争议,而山东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则是“12年93万”,上海此案例则为10万。

    对此,宜理性看待。一方面,婚姻中的家务劳动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另一方面,司法中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这一前提已经包含着家庭成员之间分工合作的相互补偿,而家务劳动补偿则是权利公平“误差”的进一步修正。也因如此,不同的案子之间,裁决的额度也会不尽一致。

    更关键的是,“家务劳动补偿”需要价值“标杆”,但也不能“唯价值标杆”,婚姻中为家务琐事付出更多的一方,尤其是“全职太太”,其作出的牺牲并不能简单用金钱来衡量,更需要婚姻关系中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特别是之于家务,不能被当成一方的责任,视为理所当然而“大撒把”。“家务劳动补偿”司法的判决,既是权利的兜底保护,也是夫妻公平担负家务负担导向的引导与宣示,后者对促进家庭婚姻和谐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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