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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以案说法

版面: 权益周刊

培训机构跑路,家长仍须还贷


    ■ 李玉宇

    正值暑假,不少家长为了“弯道超车”,给孩子报了各种培训班。但由于培训机构质量良莠不齐,不仅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还影响教育培训行业的整体发展。此时,务必擦亮眼睛,理性选择,避免落入陷阱。

    吴女士看到琳琅满目的广告推销,各类短视频平台、公众号都充斥“洗脑式”宣传:“你的购物车里有你孩子的未来吗?”“你不培养孩子,我们就培养你孩子的竞争者。”这些广告引发了她的焦虑,觉得暑假不给孩子报班就是在虚度时光,于是马上给孩子报了一个培训班。缴费时才发现单次课程费竟要1000元,就在吴女士犹豫之际,培训机构负责人说吴女士可以参加“买三赠三”的活动,买三节课赠三节课,培训机构还可以帮助吴女士办理贷款,分期支付学费,吴女士大喜过望,签署了消费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万元,其中3000元用来支付培训费。结果孩子上了两节课,培训机构就人去楼空。

    吴女士认为培训机构没有完成教学约定,因此拒绝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却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与培训机构之间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吴女士与银行是借贷合同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相互混淆。吴女士可以另诉追究培训机构的违约责任。鉴于吴女士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合同签字也是其亲笔签名,故银行与吴女士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的权利。吴女士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吴女士向银行清偿贷款本金1万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合同关系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方不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吴女士不能因培训机构跑路而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

    提醒                      

    培训机构为稳定生源、维持开支,倾向于让家长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作出只能提前收取3个月培训费用的规定,但是一些培训机构常常采取“多买多赠”等方法忽悠家长一次性缴纳大额费用,甚至有些机构诱导家长刷信用卡、办理消费贷款等,并刻意隐瞒贷款利率、风险提示,家长一不留神就落入陷阱。一旦培训机构跑路,孩子既上不了课,家长又拿不回钱,有的还要继续偿还贷款。

    一定要选择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资质信息可通过教育部开发并管理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询。而且要警惕培训机构泄露家长及孩子的个人信息,不法分子以培训机构或子女为名向家长发送信息,骗取所谓的餐饮费、保险费、材料费等。

    总之,家长们要结合孩子兴趣爱好、学习成绩等具体情况,理性选择暑假培训班,从呵护孩子成长、培养创新能力等方面协调安排孩子的生活,才能让孩子过一个更具价值、更有意义的暑假。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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