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党柏峰 发自西安 近日,陕西省旬阳市人民医院“到龄不续聘”引发媒体和网民关注,9月4日,旬阳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经双方协商,旬阳市人民医院已向19名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通报提到,将对全市企事业用人单位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情况,该医院在2017年制定了《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除从事临床医疗岗位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4周岁的聘用人员将不再续聘。
调查发现,该医院存在未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对此,市人社局已向医院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医院在15日内修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并确保解聘人员得到合理经济补偿。经双方协商后,医院已向19名被解聘人员支付了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就此事件所涉及的女性劳动者维权采访了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亚宁律师。
刘亚宁认为,旬阳市人民医院“到龄不续聘”事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的重视和依法处理的决心。同时,也为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提供了指导。
对于类似情况,刘亚宁认为,女性在就业领域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以性别或年龄为由限制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