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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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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在即,旅游遇上纠纷怎么办?


    ■ 潘家永 

    眼下许多人已收拾好行囊,准备开启一趟放松身心的旅行。可一旦与旅行社发生纠纷,不免让人烦心劳神。如:因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行程或者中途退团时能否要求退费?旅游时遭遇强行购物,旅行社该不该担责?面对旅行社或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游览项目等违规行为又该如何维权?

    旅游者因故中断旅游,可否要求退费?

    褚某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港澳五日游”的旅行团,到达香港的第3天,褚某因单位有急事需要他赶回处理,只好中断行程,并告诉了导游和旅行社。事后,褚某要求旅行社退还他剩余两天的费用,可旅行社说褚某违约在先,无权要求退费。

    说法  

    旅行社的说法是片面的。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论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前还是进行中,旅游者因自身疾病等各种原因,虽然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违约,所以,旅游者不仅无权要求退还已经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本案中,褚某在告知导游和旅行社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解除,可以要求退还剩余两天中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行社减少旅游项目,该担违约责任吗?

    某旅行社推出参加“海南六日游”赠送两个旅游景点的旅游产品。吴某一家4人报名参加,所签旅游合同中写明了赠送景点的名称。行程期间,旅行社以堵车为由,擅自削减了赠送的景点之一。吴某认为旅行社此举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辩称,对于赠送项目,自己有权根据旅行过程中的路况及景区状况作出调整。

    说法  

    该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赠送的景点已载入合同条款,旅行社擅自减掉,无疑构成违约,故应向吴某等人支付游览该景点所需费用。另外,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条款,旅行社还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但旅游者因旅行社违约而产生了实际损失,有权向旅行社索赔。

    旅游遭遇强行购物,旅行社是否担责?

    罗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四日低价游,可在旅游过程中,随车导游和地接导游多次将罗先生等人带到购物点购物,如果不买,就不发车前往下一个目的地。几天下来,罗先生被迫购买了1000多元并不想要的物品。那么,旅程中遭遇强行购物该怎么办呢?

    说法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本案中,导游多次安排游客到旅游购物点购物,且不买不让走,其行为显然违法。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本案中,罗先生可以据此向旅行社提出相应的主张,包括退还货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等,并选择相应的途径解决纠纷。

    为防患于未然,旅游者应当从以下方面做起:一是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旅行社,报名时要注意查看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二是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三是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如需要额外收费的旅游项目、购物地点和次数、吃住行标准等,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四是如遇强制消费行为,可立即报警或者拨打当地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五是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遭遇强制购物或增加购物点等侵权行为时可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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