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随旅行团游玩途中,因司机遇路障处置不当造成大巴车侧翻。事故导致我们多名乘客受伤。伤愈后,当我们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推脱:组团社称,大巴车不是他们的;地接社称,我们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客运公司称,我们是在旅游过程中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这种情况,我们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读者 李菁
李菁读者:
旅行社和客运公司都有责任。
旅游法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要求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旅游经营者在选定旅游路线、旅行项目、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关项目的安全性及应急处理机制等进行审慎考察,并将相关注意事项对旅游者进行有效披露。否则,旅游者因此遭受人身侵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客运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