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欢 曹志成
张阿姨与老田是半路夫妻,婚前有个儿子小张,名下还有一套房屋。与老田共同生活的十几年中,老田一直对张阿姨呵护有加,儿子小张十分上进,工作辛苦但收入不高。
近期,张阿姨感到自己身体不适,想要立份遗嘱妥善安排。她既想把婚前的房子留给儿子,又想保障老伴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结合法律规定、张阿姨的意愿及财产情况,律师建议张阿姨设立遗嘱,约定房屋由儿子小张单独继承,且约定在老伴生前,儿子不得将房屋进行处分;生前就为老伴在房子里设立居住权并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安排既能实现房屋最后归孩子,又能保障老伴生前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防止老伴老无所住的情况发生,妥善解决了张阿姨的顾虑。
但居住权的设立有几点要注意: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转让、继承;我国法律没有对居住权的期限做限制,居住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居住权目前只能设立在住宅上,商住一体建筑、农村房屋、小产权房等在实践中无法设立居住权。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