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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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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有哪些兜底条款?


    ■ 公维亮

    现实中,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往往会约定兜底条款,原因是盘点财产时没有考虑到的、某一方特意隐瞒的,等等。兜底条款虽然比较简便,却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发生纠纷。

    现在比较常见的兜底条款有以下几种:1.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2.离婚协议约定无财产可分割;3.离婚协议没有约定相应的财产。

    就第一种类型而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裁定就出现过两种不同的结果。杭州中院案例中,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而后其中一位当事人发现对方有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要求重新分割,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北京高院的案例中,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其中一方主张分割公积金并未得到支持,理由是双方协议时盘点过财产,知晓公积金的存在。由此可见,在此种类型中,当事人是否知晓财产的存在十分重要。

    在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中,则更能直观地反映出当事人“是否知晓”在法院裁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如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女方离婚时知晓男方名下房产的存在,并且协议约定了“无财产可分割”,又在十几年后主张分割,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判决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并未约定过股权”,一方知晓后主张,法院进行了处理。

    上述案例中,都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对于夫妻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可以重新请求分割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中关于确认的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的规定。离婚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尊重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在离婚协议中设置兜底条款,通常是因为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有较为充分的认知,不论是财产有还是无,多或者少的认知。在合理的认知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不违背个人意愿,也符合逻辑。但超出认知范围之外的财产,不管是对方有意隐瞒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当事人没有作出处理的,不应当视为对该部分财产权利的放弃。因为在法律的精神中,民事权利的放弃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要求当事人对不知情的财产也有所规划显得较为苛刻。回归到离婚协议本身,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当事人应当尽量详尽地去列举各项财产,减少自己的麻烦,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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