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伯、付大妈夫妇育有三子三女,儿女们都已成家多年。近年来,年迈体弱的两位老人主要靠低保维持生计。不久前,付大妈罹患淋巴性结核癌需立即手术,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外,住院治疗应交纳医疗费等费用6万余元,但此时老两口已无力支付,要求子女们分担这笔费用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老人将全部子女告上法庭,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6个被告先行全额给付原告住院费用。
释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先予执行,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解了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