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赵两家比邻而居。今年汛期前夕,赵某在对楼顶进行修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孙某的住房渗水受损。为此,孙某发动亲属到现场阻止施工。施工被阻5天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停止侵害,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告停止阻工行为,同时要求原告采取防范措施。
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本案中,赵家赶在雨季前修缮房屋施工受阻,若不停止侵害,势必在汛期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赵某施工时若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孙某的权益也将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