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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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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 债权人可这样自救


    ■ 李慧萍

    夫妻一方负债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负债一方放弃全部财产,负债一方还需要还债吗?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吗? 

    2000年3月,邱某与白某登记结婚。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给邱某长期送货,邱某欠李某货款250万元。2021年8月邱某与白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双方这样约定:1.财产分割。两套房都归女方所有,两套房子的剩余抵押贷款300万元由男方偿还。两辆车都归女方所有。2.债务。男方的一切债务与女方无关。

    2022年3月,法院就李某起诉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250万元及逾期还款损失。2022年8月,因邱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此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邱某与白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经过调查,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邱某与白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

    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财产分割条款要遵循哪些要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系合法、确定的债权。

    债权人存在合法、确定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确定的债权是指债权已经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查明并确认。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是否存在,如何产生或债务内容有争议的,债权人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2.该债权在债务人夫妻离婚前已经存在。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在债务人离婚之后,则该债务一般与债务人配偶无关,债权人也无法行使撤销权。

    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具有合理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达成的整体性方案,考察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可以通过以下因素考量:离婚原因是否系债务人一方存在过错、未成年子女是否由债务人配偶抚养、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债务人放弃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金额或分配比例、共同债务是否只由一方承担等。

    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在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前,债务已届清偿期限,但债务人一直没有归还。实践中,一般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因为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却还通过离婚放弃房产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外,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条款是否损害债务人清偿能力,应当以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时间节点为准,不能以债权人起诉撤销时为准。因为离婚协议签署后,夫妻双方已就财产分割厘清了,作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人又处置财产或者财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均不受债务人的原配偶方控制,不应苛责债务人的原配偶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及时,如果超期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所以,非负债一方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外部债务归还等进行明确约定,不要随意通过离婚帮助负债一方逃避债务,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一世,还有可能损害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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