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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权益瞭望

版面: 观察

护童成长 为爱发令

——三家法院探索实践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侧记


    近年来,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构建以“柔性司法”理念为中心,突出预防、保护、关爱为主线的妇女儿童权利保障;构建家庭教育分阶分级工作机制,提升家长监护责任意识;实施家事案件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全覆盖等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实践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有益探索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何蒙

    隆冬的北京,一场研讨会伴随着业务培训正在朝阳区热烈展开。研讨的主题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视角下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副庭长、妇儿权益合议庭法官宋晓佩等业内人士正在给与会律师及来宾进行业务培训。

    这只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小小剪影。在全国各地,法治工作者们围绕如何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着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聚焦三家法院的三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视角展现、探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构建“柔性司法”突出权利保障机制 

    关于司法视角下家庭教育工作的意义与必要性,宋晓佩谈到,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如近期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一位单亲妈妈在女儿达到法定入学年龄时,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给女儿报名上学,致使9岁女童失学在家,孩子的外祖父母无奈向法院申请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为寻找背后原因,宋晓佩审判团队到孩子家中和社区了解其生活环境和家庭情况,协调辖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等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教育政策解读。

    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协会对本案进行社会观护调查。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该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为孩子办理小学报名手续,导致孩子连续两年错失入学机会,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根据孩子外祖父母的申请,依法判决撤销该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法院依法指定孩子的外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为保障孩子受教育权的后续落实,按照朝阳区法院少年审判相关工作机制,宋晓佩审判团队对该案件进行跟进和回访。目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良好。

    宋晓佩介绍,朝阳区法院构建以“柔性司法”理念为中心,突出预防、保护、关爱为主线的“1+3”妇女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在未发生案件时,开展法律讲堂进社区、法治校长进校园、巡回法庭进学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在诉讼过程中,与区检察院建立分诉分审机制;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长效沟通机制,推动社会调查员队伍建设、开展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法律援助等工作;与朝阳区妇联、社区、学校共同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在案件审结后,跟踪回访;按照“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工作原则,对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等。2023年9月,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1+3”妇女儿童权利保障机制成功入选最高院第五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针对司法实践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宋晓佩表示,应引入社会调查观护机制和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服务。规范前置调查程序,对家庭教育不当行为予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完善监督程序与惩戒强制措施。在保障落实方面,加强各方联动,明确职责效果。靠惩戒解决不了问题,关键是服务提升。细化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履行义务内容,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监督责任主体,成立联动机制,由司法机关与社会各主体协同落实。

    分阶分级工作机制为家庭赋能 

    未成年人小李的母亲杨某和父亲李某于2014年离婚,法院判决杨某每月给付小李抚养费800元。后李某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在执行中,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胥一康了解到,李某常年在外务工,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抚养义务,孩子只能依靠奶奶和姑姑补贴生活。

    法院依法对李某、杨某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教育指导,杨某主动履行了欠付的抚养费,李某也承诺关注孩子成长,定期与其电话、视频,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

    记者了解到,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创新家事审判方式,通过构建家庭教育分阶分级工作机制,提升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为家庭赋能。诉前阶段,对诉前调解分流的涉少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存在藏匿、抢夺未成年人情形的,针对未成年人家暴等情形案件,及时转交法官采取干预措施。对于需要开展家事调查的,及时进行委托。由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例宣讲,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诉中阶段,根据具体案情开展分级干预。在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通过当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主动履责承诺书》,培树“依法带娃”理念。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等问题,每月定期开展家长课堂,约束“养而不教”行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被害人的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的监护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周期内定期开展指导工作,压实“问题父母”责任。

    诉后阶段,分类保障,协同推动,视情况委托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或将情况推送当地基层组织和民政部门,定期跟踪回访。丰富法治副校长职能,通过参与家校社共建、法院开放日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改善亲子教养模式。梳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

    胥一康表示,审判实践中,既有家长认为,家庭教育是家务事,对于国家公权力应否介入,是否应采取措施持有异议,拒绝法院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也有家长为法院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点赞。

    当前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尚属起步阶段,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倡导性条款较多、执行措施不足、内容模糊、效果有限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用心用爱让“文本法”符合“内心法” 

    李宝出生三个月时父母离婚,李宝由父亲抚养。后来李宝的父母各自再婚,在李宝一周岁时,父亲未经孩子母亲同意将他送养给赵某夫妇。

    2022年,生母张某得知李宝被送养他人,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张某坚持要求抚养孩子。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巨燕亭和家庭教育指导师找到赵某夫妇,赵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放弃孩子。巨燕亭又找到张某现任丈夫,了解其对抚养李宝的态度。张某丈夫表示,现在把李宝要回来,短时间也很难建立起深厚的感情。

    在与各方进行沟通的同时,家庭教育指导师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向审判团队提供测评分析结果,并协助法官团队进行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宝抚养权归其生父李某,日常生活、学习依然由赵某夫妇负责,张某可随时探望,也可在周末及节假日带走一起生活,在李宝满18周岁后,由其自行选择和谁一起生活。

    巨燕亭认为,本案二审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以落实孩子生活学习情况为中心,以了解三个家庭为基础拉近彼此距离。对案件各相关人员进行法治和家庭教育,让赵某夫妇明白合法收养手续的重要性,也让生父母明白为人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从2021年起实施家事案件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全覆盖改革举措,建立起家庭教育疏导微信群,建立了一支由百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及心理咨询师组成的队伍。在2020年、2023年两度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今年,临汾市两级法院将与市县两级妇联联合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为家事案件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

    巨燕亭表示,在家事案件中,法官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规定的条文,而是要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满足当事人的心理诉求,让爱贯穿每一个案件的始终,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该案的成功调解,预防和化解了“民转刑”的风险,使孩子得到了更多的爱。该案是山西省临汾市中院探索践行“疗愈型”司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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