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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周刊

春运路上防意外 维权“行囊”请查收


    千里归乡路,平安才幸福。预计今年春运期间全国跨区域人员流动量达九十亿人次,在返回家乡的路上,做到出行安全最重要

    ■ 张兆利 耘田

    随着春运大幕开启,学生流、务工流、探亲流、旅游流高位叠加。公路、铁路运输以其安全、快捷等优势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那么,假如乘车途中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纠纷,该如何正确维权? 

    拼车遇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高先生打算春节前夕从北京出发,开车回老家江苏昆山。恰好平时关系不错的同乡王越也有回家计划,两人便商量一起走,路程一人开一半,既有人说话又能节省体力。考虑到远途出行交通安全的问题,两个人签署了一份自愿结伴出行的承诺书,表明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王越不需要高先生赔偿自己。

    近几年,拼车成了春运新形式。大家在拼车过程中最担心的莫过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各方责任分配。拼车车辆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该怎样分配责任?车主与搭乘人事先签订的免责条款管用吗?搭乘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该怎样算?

    说法  

    拼车、搭车可以降低出行成本,但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和隐患,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司机是否营利,以及司机搭乘人各自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认定。

    1.由第三方引发的交通事故,若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都负有责任,通常应由双方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乘车人无须担责。如果搭乘人对于此次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如强行要求司机违章行驶造成第三方与其所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搭乘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双方最好能在出发前明确拼车所需费用,如交通违章造成罚款的分担等。

    2.对于因车主或驾驶员疏忽导致的交通事故,其应该负全部责任,“免责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对于拼车过程中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也无论有偿或无偿拼车,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出于情谊或善意免费搭乘,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除非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搭乘过程中收取部分费用,但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并非营利,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划分以及后续行为,结合各自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承担比例。

    3.对于因搭乘人自身情况,导致车主注意力无法集中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搭乘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为了避免纠纷,搭乘人应在拼车前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向车主进行告知,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要影响司机开车,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遭遇抢劫受伤,承运人担责

    邹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客车赴省城探亲。途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盗窃邹某财物时被其发现并发生厮打。俩窃贼用刀将邹某划伤后逼停客车逃逸。

    经住院治疗,邹某花去医药费等费用近万元。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邹某将客运公司及该车驾驶员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9万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  

    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据此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发生急病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尽力抢救。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车内遭遇抢劫受伤,被告未按客运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且无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积极有效的救助义务,故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致伤旅客,承运人赔偿

    房某乘周某驾驶的中巴车从外地返乡。途中,中巴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房某等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房某等乘客无事故责任。伤愈后,房某将周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3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遇险跳车受伤,构成紧急避险

    徐某偕家人乘坐长途客车出行途中,因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事后查明,是因为发动机故障引起的),徐某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从后车窗跳出,导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伤愈后,徐某起诉要求被告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被告则以原告跳车行为属于避险过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6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在紧迫危险的前提下,为避免自身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避险行为即可构成紧急避险。本案中,行驶中的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可以相信该危险发生。此时车辆虽未着火,但乘客采取的逃生行为是合理的、恰当的,故不属于避险过当。    

    候车厅滑倒受伤,管理失责须赔偿

    10岁的月月跟随母亲陈女士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因当天下雨,候车室内屋顶漏水导致地面积水湿滑,月月在候车玩耍时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陈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将涉事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铁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万元。

    说法  

    火车站、汽车站作为旅客乘车的公共场所,人流物流量大,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本案中,被告铁路公司疏于管理,对候车室内地面积水未予及时清除或设置警示标识,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存在过错,对原告受伤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月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履行必要的监护职责,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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