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超市购买年货时,发现其销售的火腿已经过期,遂购买了15盒,而后向超市索要十倍赔偿。超市以我“知假买假”故意牟利为由拒绝,还表示火腿并非其所生产,即使我要索赔也只能找生产商。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
读者 肖莉
肖莉读者:
超市不得推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知假买假不能成为生产者、销售者排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之对应,虽然你在发现火腿超过保质期后依然购买,继而索要赔偿,具有知假买假的特点,但这并不能改变火腿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也不能否定超市明知火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即你照样有权索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你具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既可以要求超市、生产者共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二者之一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