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德斌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部分恶性案件暴露出犬主法律意识淡漠,引发激烈的社会舆论争议,要求加强犬只管理、强化犬主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的呼声不断。如今,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在“恶犬伤人”事件中,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要承担全责,由此一来,犬主的侵权责任加重、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将形成倒逼效应。
显然,“恶犬伤人”犬主全责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提醒犬主为避免承担沉重代价,就要负起日常看护责任,诸如文明遛狗、出门系绳、佩戴口套、注射疫苗、远离老幼群体等,以防发生伤人、吓人事故。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推动犬患治理,除了犬主要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还应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制定明晰的管理细则,采取“最严管理”措施,对犬只实施量化、细化、严格化管理。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发布了犬只管理规定,明确家庭可养犬的种类、数量等,并制定了文明养犬制度,要求登记、植入芯片、遛狗系绳、清扫粪便等。但由于缺乏强而有力的执行措施,未能形成有效管理和震慑力,导致文明养犬规定被犬主无视,“恶犬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因此,接下来最重要的事,就是实施严格管理,并将压力给到执法部门,通过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执法,遏制违规养犬、“恶犬伤人”等现象。
事实证明,“恶犬伤人”的表象是犬只问题,实质是犬主的问题,正是部分犬主未能履行文明养犬责任,对犬只过于宠溺、疏于看护,对法律和他人权益缺乏尊重,在发生伤人事故后,还极力维护犬只、洗脱自身责任。显然,文明养犬不能只停留于口号上,要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犬只管理,对违规养犬者采取强制没收、罚款、禁养等措施,让违法伤人的犬主承担沉重代价,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力,最终将文明养犬落实到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