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1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十五届会议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第四轮审议。普遍定期审议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个独特机制,它要求联合国每个会员国每4.5年就其人权状况接受一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是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次审议中,各国充分肯定中国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其中有20多个国家明确肯定中国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
■ 戴瑞君
1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四十五届会议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第四轮审议。1月26日,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一致通过工作组对中国的报告草案的建议部分。
普遍定期审议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个独特机制,创建于2006年,于2008年开启首轮审议。它要求联合国每个会员国每4.5年就其人权状况接受一次审议,届时各国将向受审议的国家提出建议,以推动该国不断改进对人权的保障水平。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是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已于2009年、2013年和2018年接受了三轮审议。本次审议中,各国充分肯定中国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其中有20多个国家明确肯定中国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
中国妇女权益的立法保障获得新突破
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自上一次接受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以来,中国对妇女权利的法治保障进步显著。在审议过程中,多国提及并肯定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编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充分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特别是202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提升对妇女各项权利的法治保障水平。第二条重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原则,并首次明确歧视妇女的表现形式,即“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第八条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助于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从源头上防止制度层面出现性别歧视。第九条规定完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为实现决策过程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依据。在篇章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将“人身和人格权益”前置,规定拐卖、绑架妇女的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和用人单位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具体义务,凸显妇女人身、人格权的重要地位。法律增设“救济措施”一章,创设联合约谈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的救济途径,显著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化对权利的救济。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继续将保障“妇女权益”作为专门一节,明确五年内促进妇女平等参与权,保障妇女人身权利、财产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健康权的具体行动计划,并特别规定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救助关爱措施,为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持续推进妇女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指明了行动方向。
中国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取得新进展
司法救济让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自上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中国加大对妇女权利的司法救济,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多个领域取得积极进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增设“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个独立案由,解决了长期以来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纠纷立案难的问题。此后,相关纠纷顺利获得立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强调“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为识别和处置就业歧视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多地推出实施细则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例如,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对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问题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规定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拒绝招录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标准,因婚育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限制女职工晋级晋职或辞退女职工,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情形,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明确了惩治就业性别歧视的执法标准,有助于将法律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为防治性骚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界定何为“性骚扰”,并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主体从用人单位扩展至机关、企业和学校,同时明确了单位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受理、调查处置等义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细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为用人单位防范性骚扰提供具体指引。
为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规定: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受害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拓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按照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使得家暴受害人更易获得司法救济。
新的立法进一步拓宽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的救济途径。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村规民约,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支持了妇女的权利主张。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侵犯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着眼于类案的解决,能够有效预防类似侵权事件再次发生,是发现和消除制度性歧视的一条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多批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开展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示范。
中国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将再上新台阶
在此次审议过程中,各国代表也向中国提出多项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的建设性建议。这些建议既涉及较为专门的具体权利问题,如进一步提高妇女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中的代表性,提高高级职位中的妇女比例,缩小性别工资差距,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在各类教材中普及人权教育和性别平等教育等;也包括较为宏观的发展结构问题,如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性别差距,改善受多重不利因素影响的妇女的地位,使所有妇女都能平等享受国家发展成果。这些建议大多基于真诚的对话合作,寄予中国更好保护和促进本国人民人权以新的更高的期待。
中国将在2024年6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宣布是否接受这些建议。中国接受的建议,将成为国家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妇女赋权的重要参考,也将作为下一次审议的依据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检验。相信在新的报告周期内,中国政府定会依法全面保障妇女各项权利,对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必将再上新台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