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准备离婚,对11岁儿子的抚养权互不相让。有关部门用儿子能够理解的方式征求意见,未受他人干扰的儿子基于我平时在生活上对其照顾较多,更能满足其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一再表示要求由我抚养。请问:在我的经济条件明显不如丈夫,甚至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儿子的要求能满足吗?
读者 任丽
任丽读者:
儿子的要求应当被满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既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相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定是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正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必须注意的是,虽然经济条件是生活的重要一方面,但不是全部,如果只以经济条件来确定直接抚养权,无疑不利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利于鼓励父母投入更多的时间与情感去陪伴孩子成长。
本案中,儿子基于你平时在生活上对其照顾较多,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一再选择由你抚养,表明其意愿是客观的、真实的,其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更何况今后儿子生活上还可以通过让丈夫支付抚养费等方式来解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