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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权益瞭望

版面: 权益周刊

破解冷冻胚胎返还僵局 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今年的全国两会,在众多讨论和提案中,“生育力保存”这个词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试管婴儿”作为一项辅助生殖医疗技术,成功帮助不少夫妇实现了生育子女的愿望。然而,近几年全国出现了多起关于冷冻胚胎的纠纷案,凸显了冷冻胚胎的返还困境

    ■ 秦鹏博

    今年的全国两会,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构建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的焦点。而在众多讨论和提案中,“生育力保存”也再次成为热门词汇,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已经是一项较为普及的辅助生殖医疗技术,成功帮助不少夫妇实现了生育子女的愿望。然而,近几年全国出现了多起关于冷冻胚胎的纠纷案,凸显了冷冻胚胎返还困境,具体表现在患者要求返还难,医疗机构处理难,人民法院审理难、执行难。

    “冷冻胚胎”属于谁?  

    冷冻胚胎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其归属,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归属于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的患者,在法律认定上并无争议。以原告吴某、廖某诉成都某医院冷冻胚胎返还纠纷一案为例。吴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吴某、廖某与成都某妇科医院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后经手术,该医院冷冻保存吴某、廖某的10枚胚胎。但在该医院两次移植均未成功,吴某、廖某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想在其他医院进行胚胎移植。医院拒绝返还冷冻胚胎,认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廖某、吴某并非保存胚胎的合法主体,医院返还胚胎需向有保存条件的医疗机构返还,而不能直接返还给个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区别看待行政规章的限制和冷冻胚胎的处分权问题,“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文件的适用范围限于各类医疗机构。同样“通知”中对胚胎的保藏、采集是胚胎后续处理问题,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相关权利,也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前述行政规定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因胚胎移植之前的特殊性,它的处置权应当受其权利人支配,并非医疗机构作为民事主体所干涉的范畴,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应当按照廖某、吴某的请求向其返还冷冻胚胎。

    从上述案件可知,既然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属性在法律上没有争议,为什么会造成返还难的问题?这就涉及返还后存在的巨大风险。

    胚胎返还面临的风险和难题  

    以“冷冻胚胎”和“返还”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裁判文书53份,其中,4份判决驳回原告返还胚胎诉请,49份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胚胎诉请。在4份驳回诉请文书中,2份依据合同约定驳回原告诉请,2份依据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政策驳回原告诉请。49份支持返还判决中,均释明原告取得冷冻胚胎后不能用于代孕、买卖等违法行为,1份判决被告向原告指定的具备“办法”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交付冷冻胚胎,11份判决建议向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交付冷冻胚胎,37份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个人交付胚胎而未做提示。

    在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中,原告均为患者,被告均为医疗机构,均提及现有法律规范对于“返还胚胎”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由判决返还,未对不同案件类型裁判规则予以明确,造成裁判文书在冷冻胚胎物权属性与代孕、买卖等道德风险预防利益衡量之间摇摆导致裁判规则不统一。人民法院和医疗机构为何如此关注冷冻胚胎返还之后产生的巨大道德风险?

    在检索到的全部裁判文书中,均提及胚胎返还后可能产生的代孕、买卖等道德风险,并告诫原告不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从胚胎返还案件判决返还后的效果看,如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原告沈某、邵某诉被告刘某、胡某、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与处置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医院返还胚胎后,当事人旋即赴国外代孕生子。在我国代孕不合法的立法背景下,保障个人民事权利返还胚胎与避免使冷冻胚胎陷入脱离监管境地需要吸取既往经验。

    以原告金某、王某与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例。两原告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5月开始在被告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交纳了冷冻胚胎保管费用。目前两名原告在被告处保存有4枚胚胎、1枚囊胚,保存期限至2024年6月。现原告欲换一家医院重新进行人工受孕,要求取回上述胚胎,但遭拒绝,故起诉该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冷冻胚胎系含有遗传物质的特殊物,虽脱离于人体,但从生物属性上看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而不同于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故不能仅仅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规范涉冷冻胚胎的处置等问题。换言之,虽然原告依法对涉案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但这并不等同于原告有权享有直接占有支配的排他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冷冻胚胎的利用和相关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的实施,涉及生命伦理,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属性。因此,在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领域,对个体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原告要求返还胚胎,突破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边界,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法院难以支持。

    同时,法院根据原告在被告处两次签署的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认为原告在充分享有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对涉案胚胎的保管和去向均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亦明确承诺不得将冷冻胚胎转移出被告处。现原告要求返还涉案胚胎,亦缺乏合同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这个案子也显示出,医疗机构缺乏统一的指导性合同范本,造成各医疗机构服务合同内容差异较大,缺乏辅助生殖技术退出机制条款,造成审判中原被告主张均缺乏明确合同依据的情况。

    然而,诉讼程序无法消除道德风险,判决返还无法达到监管闭环的效果,裁判文书中关于禁止当事人实行代孕、买卖等非法利用冷冻胚胎的法律释明无法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滥用问题,这些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专业综合治理机制依赖较大。

    此外,如何交付也是难题。冷冻胚胎保存、运输需要特定的技术条件和专业设备,胚胎保存在-196℃的液氮中,当治疗需要时再解冻复苏,因此冷冻胚胎交付区别于一般物的“手到手”交付。鉴于此特殊性,执行部门无法采取常规的查封、扣押等方式予以执行,导致无法执行到位。

    以上,正是涉胚胎返还法律规范与实践机制双缺失,目前面临“逢返还必起诉”和“统一裁判尺度”两大难题。

    胚胎返还难题如何破解? 

    2023年6月13日,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等14部委联合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该工作方案的实施,将促使医疗机构向患者返还冷冻胚胎更为审慎,“逢返还必起诉”现象仍将延续。

    我国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的立法,依旧沿用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虽然规定了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但距今已经二十余年,需要根据新技术发展、新时代需求进行修订。另一方面,现有的“办法”“通知”及“方案”并非全国人大立法,法律位阶较低,效力有限,因此需要针对冷冻胚胎处置问题,出台更具体、更权威的法律规定,既于法有据又务实管用。

    修法并非一两天就能完成,目前面临的问题却十分急迫,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解决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或许我们可以作如下尝试。

    一是妥善处理不同群体诉求,以保护所有权、生育权和有序监管为基准,分类统一涉返还胚胎案件裁判规则。第一种情形,要求返还胚胎目的是继续用于胚胎移植生育的,并同意由卫健委审查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案涉冷冻胚胎进行协助接收与保存的,可予以返还。第二种情形,要求返还胚胎目的是继续用于胚胎移植生育的,但未提供或拒绝由批准的医疗机构协助接收与保存案涉冷冻胚胎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种情形,对于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返还胚胎仅用于个人保管作为情感寄托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种情形,对于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返还胚胎目的是变更保管机构的,并同意由批准的医疗机构协助接收与保存的,可予以返还。

    二是裁判中探索引入执行辅助人制度,化解执行难。判决返还的,判项中增加“由原告指定的经卫健委审查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案涉冷冻胚胎进行协助接收与保存”,以解决冷冻胚胎执行交付中的专业技术和设备问题。

    三是依托卫生行政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退出机制。发布统一的指导性合同范本,对于冷冻胚胎保存、交付、返还等问题予以明确,推动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冷冻胚胎交接机制,畅通冷冻胚胎院际流转程序,减少患者诉累,提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效率,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解决阻碍生育的“痛点”。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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