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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家事法苑

版面: 权益周刊

母亲为儿子垫付医药费,能要求儿媳返还吗?

无因管理制度背后的法益权衡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民事纠纷案。

    2006年8月,王女士与李某结婚。2017年12月李某因病去世。2020年王女士的婆婆韩某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称,自李某患病至去世,都是她陪床照料,同时几乎承担了全部治疗费。婆婆表示,王女士嘴里说:“您先垫上,等我有了给您。”为了挽救儿子生命,韩某只能咬牙硬撑。光直接在医院支付医疗费就有198526.18元。给李某银行卡先后转账共12万元用于治病。替李某归还治病借款1万元。对于这些支出,王女士总说:“你先垫着,将来还你。”韩某认为自己虽为李某之母,照顾住院生病的儿子是出于亲情,不是出于法定责任。而王女士作为李某的妻子,是照顾和承担李某医疗费的法定义务人。在李某生病期间,韩某出钱出力,全部是代替王女士而为之,是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所以要求儿媳归还代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韩某为王女士支付医疗费是基于与李某的母子关系,并非无因管理,韩某支付的费用应先从李某的遗产中扣除,因此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某所提出的无因管理这一法律概念,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换言之,就是没有法律原因情况下为他人做好事。

    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但本案的王女士与其婆婆韩某系亲属,韩某是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健康而垫付医疗费用,难以认定其主观上系为避免王女士的利益受损。因血亲或姻亲链接起来的亲属关系较普通的社会成员掺杂更多的情感因素。如果认定亲属之间的互助行为亦成立无因管理,则可能忽略亲属之间的情感因素,有违伦理道德。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中无因管理仅有一条规范,民法典颁布后,将无因管理独立成章,设置了七条予以详细规范,不仅规定了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也提出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应当允许其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但是如果管理人与受益人存在亲属关系时,能否形成无因管理在于考察管理者、被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在于判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是否有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若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则容易判断,社会成员之间互助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即将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陌生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义务,更无从谈起法定义务。但若管理人、受益人及被管理人之间存在母子、婆媳、夫妻这样的亲属关系,则难以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

    亲属之间互助有时是基于亲情,有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有时二者兼有,人的主观因素难以判断,尤其是管理人与被管理事务本身就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就更难以区分。家庭成员是关系亲密的亲属,互相帮助的义务要高于普通社会成员,受道德约束更多,其主观上更难以认定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管理意思。

    以无因管理为由主张支付费用,应当在没有合同、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因此,亲属之间的互助行为应先寻求其他权利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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