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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协同教育

远离校园暴力

助力孩子活出自己的生命意志


    ■ 代秋影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特别是在同伴交往中,相互间的“冲突”行为并不罕见。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呢?我在多年专题调研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有一些思考。

    我国校园欺凌事件的现状

    从不同视角出发,校园欺凌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向。

    从舆论持续关注和个人观察来看,校园欺凌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一方面,这充分说明孩子对每个家庭的重要性,孩子能否健康安全成长,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感。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或轻或重曾遭遇过“欺负”,轻如相互起外号、善意恶作剧,重则包括恶意人身攻击、打群架等。由于各种原因,对于类似的冲突行为,迄今为止尚未形成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机制。个体在成长过程中经历的诸如“被贬损”“低自尊”等创伤大都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当听闻类似事件发生时,曾经那种刻骨铭心的“受伤害体验”被再次唤醒,而如果恰好自己的孩子也面临类似的事情或者现实威胁,人们的焦虑、愤怒和不满就可想而知了。

    另一方面,对于如何预防和处理孩子们相互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冲突行为,我们的处置机制尚不专业,效果还有待提升。虽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已经被各方认可,但在每个家庭和学校中,在孩子成长的千千万万个细节里,如何站在孩子的立场,了解孩子的需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帮助,而不是以成年人的立场和设想代替孩子的内心需要?如何分清哪些是成年人被冲突事件激发出来的焦虑,哪些是处于冲突事件中孩子受到的真实伤害,真正保护孩子健康安全成长?对此,各方的专业储备、应对机制和处置效果尚不理想。总之,正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在社会化过程中类似相互冲突行为的普遍性与应对的专业性不足之间的现实冲突和矛盾,让校园欺凌持续成为舆论的中心和关注的焦点。

    从调研座谈和各方统计数据来看,学生欺凌貌似属于小概率事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普遍反映校园欺凌事件很少,进入公检法司法渠道统计的数量就更少了。统计数据显示“少发”背后有很多原因,既跟“欺凌”认定标准不统一有关,也跟部分地区对校园欺凌本身的否定性评价有关,即一旦被问及有没有校园欺凌事件,学校领导难免会忧虑肯定性的回答可能会招致对学校安全防控工作水平的质疑。对此,笔者历来不赞成“结果追责”,而是坚持“过错追责”的思路,即假如发生了校园安全意外事件,谁有过错即追究谁的责任,应判断是家长的过错、学校的过错,抑或是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过错,而不应仅仅因为该部门负有儿童保护职责就被追责。

    在实践中,某种程度上存在的行政责任边界不清楚的问题,会导致相关部门和人员因担心被追责而不敢及时汇报“苗头问题”并寻求帮助,甚至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想方设法掩盖和回避,反而容易造成“小事变大事”,诱发舆论事件。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根源

    调研显示,校园欺凌事件集中暴发于12~16岁,主要集中在初中阶段。但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实是6岁之前。心理学研究发现,所有违法犯罪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其犯罪原因通常都可以从6岁之前找到童年创伤的痕迹,找到整个心理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形成机制。

    校园欺凌或者相互冲突行为并非在初中阶段突然出现,究其缘由,是因为人在6岁之前成长过程中会有各种创伤性体验,在此过程中形成了防御机制,开始尝试独自处理自我和真实世界中无法理想化的他人或外部环境的冲突,会有一些与法律和规则不相匹配的行为表现。这些行为表现,伴随成长历程,自幼儿园起即有所体现,但因为年龄小、力量弱,危害后果不严重,关注度相对不高。但12~16岁这个年龄段,叠加青春期彰显个性、活出自我的内在需要,加之亲子关系的影响力弱化,同伴关系的影响力愈加明显,校园欺凌或者学生之间的相互冲突行为在这个时期会相对集中外显。

    校园暴力冲突行为的内生机制和预防建议

    包括校园冲突在内,暴力冲突其实是人在成长过程中,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包括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交往中所累积压抑下来的负面情绪,借助某一个微小事件向弱势群体过度转移和释放。这是绝大多数暴力的内生机制。当然会有一些例外,就是当被欺凌者或者暴力受害人忍无可忍,其负面情绪累积到极限的时候,会出现绝地反击的情况。此时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向内攻击自己。有些孩子无法忍受和摆脱欺凌和暴力时,会选择自杀或者自伤。二是向外攻击他人和社会。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直接攻击施暴者。这种情况有正面的例子,就是受害人集中力量把施暴者狠揍一顿,以后自己的社会化过程开始走向正轨,从此不再被欺凌。当然,这种情况也有很多负面的案例。即,他在“以暴治暴”的过程中失手或者由于各种因素叠加导致了比较严重的伤害后果而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攻击不特定他人和社会。这种情形更危险,是所有人应尽最大努力预防和避免的,如“米脂三中”事件,曾经的暴力受害人长期累积的负面情绪没有疏通和释放,转而向不特定的他人释放,这种情况下就是多输的局面了,社会危险性特别高,有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鉴于未成年人暴力冲突事件产生的内生机制源于其累积和压抑的负面情绪。因此,需要家长、学校以及所有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齐心协力,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建立平等、信任、尊重、结实的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做一个偏心的知情陪伴者,尽量兜住孩子的负面情绪,使之有一个安全出口。如此,能够活出自己生命意志的孩子,大概率既不会自杀,也不会攻击他人和社会。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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