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溪
老两口与儿子口头约定,将老房的售卖款赠与儿子,老两口可以居住在儿子名下的房屋中直至终老。谁知几年后,儿子想卖掉这套房屋,老人还能在这个房子里居住吗?老人是否享有对这套房子的居住权?
李某和林某生育一子小李和一女小玲。他们有一套位于6楼的房子,考虑到父母年过七旬,小李和妻子提议老两口搬至小夫妻名下的一套位于2楼的房屋内居住。对此,老两口欣然接受,同时将6楼的房屋出租,将租金交给小李。
2017年,老夫妻与儿女商议后,将6楼的房屋售出,售房款全部给了小李。2018年,李某去世,林某表示愿意自己一人居住,不愿与儿女同住。此后,小李多次提出要母亲和自己一起居住,并提出想卖掉2楼的房屋,均被林某拒绝。2020年,林某摔伤住院,出院后因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遂住到女儿小玲家。林某伤愈回家后发现房门门锁竟被儿子注了胶,她进不去了。
“当初说好,我可以一直住在这儿,现在儿子这样做让人心寒。”林某认为小李想卖房,此举是向自己施压,但她哪都不想去,便决定和小李对簿公堂。
庭审中,小李表示,2楼的房屋老旧,下水道维修过多次,母亲年事已高不适合一人居住。关于房屋居住权的问题,小李提出,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其是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房屋出售。
经法院查明,2020年6月,小李起草了一份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并发给小玲,其中说明“父母亲与兄妹俩讲明,6楼的售房款归儿子所有,父母亲则继续居住在2楼房屋内直至终老……”庭审中小李陈述,因母亲和小玲关于要求公开母亲的存款情况有异议,故该协议未签署。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根据上述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小李承诺赡养两位老人,老两口在享有2楼房屋居住权的前提下将6楼的售房款赠与小李。现在小李已取得售房款,应当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依承诺给予林某在2楼房屋内居住使用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对2楼房屋享有居住权,小李配合林某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释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可以认定李某一家就售房款的归属及老两口的居住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已按照口头协议进行了履行。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林某依照双方的协议,取得了2楼房屋的居住权,要求依法办理居住权证,合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