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为了能尽快离婚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一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主动放弃有关权利。有些权利在自愿放弃后是不能反悔的。而有些权利因具有法定性,虽然自愿放弃不算数,但往往需通过打官司才能解决,这势必费神耗财。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为离婚不要抚养费,日后遇困境可反悔
晓楠与汪某婚后第二年女儿出生,而汪某对她们母女很冷淡,令晓楠寒心。为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晓楠承诺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并在离婚协议中言明无须汪某给抚养费,两个人离婚。然而随着孩子长大,衣食住行、学习、兴趣班样样都要钱,晓楠逐渐感觉到经济上的压力,日子过得捉襟见肘。晓楠只好硬着头皮找到前夫,要他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但汪某认为当初有约定不得反悔。2024年4月,晓楠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请求汪某每月给女儿抚养费2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说法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负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双方虽约定由晓楠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及上学,所需各项费用都逐步增加。晓楠独自抚育女儿至今,且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这势必无法保障女儿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女儿诉请父亲汪某给付抚育费,法院当然依法予以支持。
协议离婚时放弃损害赔偿权,不能反悔
晓妍与庞某结婚4年,其间,两个人矛盾不断,庞某还不时辱骂乃至殴打晓妍。2024年3月的一天,庞某酒后殴打晓妍,致使其住院。气愤之下晓妍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庞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庞某出具了告诫书。庞某对报警一事耿耿于怀,并恐吓晓妍,扬言再敢报警就打断她的腿。由于身心俱疲,晓妍提出离婚,但庞某拒绝离婚。晓妍看出了庞某的心思,于是就在离婚协议书写明自己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庞某这才签字同意。
离婚后不久,晓妍觉得便宜了庞某,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结果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庞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双方离婚是由于庞某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违法行为所致,很显然,庞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晓妍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庞某赔偿。
那么,法院为何未支持晓妍的诉讼请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晓妍在登记离婚时自愿放弃了赔偿请求权,故法院无法支持晓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