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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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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维权难 事后维权不如事前管控


    ■ 严婷 陈皓磊

    李先生夫妇收入一般,一天,李先生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20万元不翼而飞,后来发现问题出在自己的儿子小李身上。

    小李是一名初中生,放假期间接触到了某直播平台,使用李先生的手机观看直播。李先生说平时自己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支付时儿子都在旁边,因此儿子记住了密码。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小李给女主播打赏了20万元。后李先生联系到直播平台,要求其返还打赏款。平台给出的回复需要确认用户是否真的是未成年人,如是才能退还。但证明当时打赏的是儿子需要有证据,只有证据完善才可以退款,没有证据的李先生只能无奈承担了后果。

    同样,16岁的女孩小美在国外留学期间向多名主播打赏,累计花费三四十万元,其母亲发现后便以女儿的名义起诉了运营企业要求退款,但也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因为小美是用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直播平台,私自消费。虽然不是母亲自己而为,但无法拿出是孩子私自使用自己身份的证据。

    释法   

    根据民法典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需要由法定监护人代理或同意。而网络游戏用户需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相关注册信息。

    上述案件中两位未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支出的款项已经明显超出了其认知能力,因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父母对该行为进行了同意或追认,那该行为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显然两位未成年的打赏行为是无效的,但还要证明打赏主体是未成年人才可以,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可以从手机归属、注册信息、IP地址等多方面综合考察。

    未成年人打赏维权的关键问题,在于证明打赏的人确实是未成年人而非家长本人。所以,事后退款维权难,不如事前进行教育引导,家长不能完全将自己应有的监管责任推给企业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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