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赵女士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金某已结婚10年,婚后育有两个孩子。近年来,随着女方失业、身体多病以及日常生活开支不断增加,夫妻双方经常为孩子教育、经济开支等问题发生争吵。长期矛盾累积导致双方心灰意冷,金某于2024年3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女士没有工作又体弱多病,她既想离婚但又害怕离婚后无法生活。请问,如果赵女士同意离婚可以获得对方的经济补偿吗?
袁秀丽
袁秀丽,你好!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的经济帮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在适用时具有严格限制。一是离婚经济帮助只限于离婚时,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出现了经济困难的情形,比如患病无力医治的,就不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二是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一方依靠自身能力、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帮助者在满足自己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能力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帮助,如果没有帮助能力的,法律也不强制履行该项义务。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您所述情形,赵女士缺乏经济来源,加之体弱多病,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而另一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有给付经济帮助的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经济帮助的情形。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