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后担心被骗,能否解约?交费后发现养老院没有履约能力,能否退费?付款后养老机构跑路,该怎么办?不久前,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指导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上种种情况,都将有监有管。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过去数年间,预收费模式作为服务业常见的一种商业模式已普遍存在于养老行业。一方面,养老机构为减轻前期投入压力,采取预收费方式快速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入住老人如果接受预付费制度,通常能以折扣价格入住养老机构。但随着养老机构“爆雷”、非法集资等事件频发,老人的养老资金遭受了严重损失,也引发了公众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制度的广泛质疑和担忧。
预付费后担心被骗,能否解约?交费后发现养老机构没有履约能力,能否退费?付款后养老机构跑路,该怎么办?如何规避预付费养老的法律风险?为此,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预收费养老是优惠还是坑?
李阿姨与某养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养老院向李阿姨提供“贵宾卡”,作为李阿姨入住养老院的有效凭证,入住时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整月扣除。申购“贵宾卡”总费用64800元,该款仅含李阿姨在养老院的入住权,不包含正式入住时需向养老院支付的其他款项,持卡可享受9折优惠,任何一方单方提出毁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然而,合同签订后不久,李阿姨看到有报道称该养老院因经营亏损被场地出租方停水停电、离院的老人无法获得退费及食堂供应餐食改为外卖。李阿姨认为,其交预付款至今并未入住养老院,而养老院的实际状况与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完全不符,已不具备入住条件。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其全部付款。
养老院则称,李阿姨解除合同属于毁约,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提交的证据足以使其对养老院的履约能力及能否实现双方合同目的产生合理怀疑,故李阿姨解约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约,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退还阿姨64800元。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退款,但等待判决的每一天李阿姨都寝食难安,备受煎熬。
无独有偶,王老伯看到某养老机构正在开展预付费享优惠活动,于是便到现场咨询。该机构工作人员热情地向王老伯展示了养老院的模型和宣传视频和照片,一再承诺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高质量养老服务,当前活动限时优惠一年4万元,需一次性预付。
在机构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王老伯与机构签了合同,并预付4万元。可合同签订不久,养老机构便人去楼空,先前联系的业务员也已辞职。老人的钱白白打了水漂。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享受了优惠,但也存在风险。个别养老机构不遵守规则,擅自将客户预交费用挪作他用,一旦资金链断裂就选择“跑路”。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幌子圈钱,这些预交费用不仅是老人们维持日常的养老钱,也可能是他们吃药看病的救命钱。
预收费型养老常见的法律风险
社会对于养老机构的需求长期存在,尤其是对于子女无法陪伴、无子女或失能失智的老人来说,养老机构更是他们晚年生活的刚需。但老年人又是最容易被欺骗的群体之一。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发现,针对养老的种种营销无孔不入。
一些养老机构采取低折扣等方式招揽老年人购卡后,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维权能力弱等劣势,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养老服务经营者恶意圈钱、转移客户、降低服务等级等。转移客户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将老年客户从自营的一家门店转移到另一家门店,或者转移给其他合作伙伴,给老年人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服务质量没有保障、费用成本增加。
有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收取高额会员费后,因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服务难以为继,最终终止服务导致老年人利益受损。
还有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在办卡时制定“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不少预付会员费、预付消费卡限定消费的期限,并写明到期不消费的预付款资金概不返还,通过格式条款侵犯老人的经济利益。
此外,“付费容易退费难”成为养老预付费消费中最常见的情况。
在办理会员卡后可能发生情势变更,如,养老机构搬迁,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等,消费者往往希望终止预付费消费关系。但在现实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逃避。
所以,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使用、退费等环节的监管,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推动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
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实现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已出台了不少政策,力求有效防范养老资金风险。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北京、山东、江西等多地相继出台文件,对养老机构的会员费管理、资金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不久前,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指导意见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
针对预收费退费难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社区居家养老分会副会长郑志刚表示,指导意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预收费这一运营模式,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发展实际情况和老人资金安全,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前哨作用,进一步守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如何防范风险守好养老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胡美青告诉记者,养老服务一般预收费用较高,交费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预付,避免一次性大额支付费用。
此外,建议与养老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对预付费应预设合理的“反悔期”,同时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的条件、过程和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交费、退费争议。养老机构也应对老年人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确保老年人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李邦华也特别提示老年人及家属,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
一些商家利用年度优惠活动诱导老年人及其亲属预付大额费用,部分机构在收到预付款后,未将款项用于主营业务,转而投资或进行借贷获利,一旦资金链断裂便无法按正常提供服务甚至人去楼空。
胡美青建议,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付费前,建议实地考察养老机构的地理位置、服务设施、护理人数、床位数量,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民政部门网站等渠道查询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和评级信息,切勿仅凭养老机构的单方宣传就匆匆签订合同并付费。
交纳预付费用时,最好直接支付至养老机构专用账户并请对方出具正规发票,或者选择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的机构将预付费存至资金监管账户,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服务中断或无法退费。
假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起诉前准备好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