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奉楚
父母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支付抚养费至其18周岁。女儿考上大学后经济压力增大,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学费及抚养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女儿的诉求。据悉,女儿的诉求包括判令父亲支付其18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15000元。
应该说,绝大多数父母对子女的付出都是全心全意的。即便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会尽可能给予子女各种资助补贴。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法院判决驳回学生诉请的做法,似乎格外夺目。但应认识到,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父母已无需再承担支付生活费的法定义务,这理当成为法律常识和社会常识。
众所周知,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年迈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如果拒不承担此项义务,无疑会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但权利和义务既是相对的,也是有边界的,即便是子女也不能要求父母承担无限的“抚养义务”。对此,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现实生活中,多数在读大学生已经年满18周岁,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成年人,其完全可以采取勤工俭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方式完成学业。在遇到困难时请求父母“援助”是应征得父母的同意,而非再拿“义务”来说事。
作为青年人应该具有一定的担当,养成健全的人格、感恩的心态和独立自主的精神,在学习和生活中勇于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而不能一味地向父母索取,甚至以“啃老”为荣,更不能为了享受和“追求”而无视父母的不易,无度地“压榨”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