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舒帆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法院提示,老年人在自行设立遗嘱或帮助他人设立遗嘱时,要注意遗嘱形式要件的重要性,避免埋下纠纷隐患。
据统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至2024年8月31日,北京一中院共审理二审家事案件3572件,继承纠纷案在家事涉老案件中占比50.4%,是家事涉老纠纷的主要案由类型。
据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介绍,在继承纠纷中,各继承人一般对于继承权的确认无异议,但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程度不同,各继承人往往对于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等问题难以达成共识。以遗嘱继承案件为例,无论是已经故去的老年人还是正处在诉讼中的老年人,都更多关注立遗嘱人意愿的探讨,而忽视遗嘱必备的法定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六种遗嘱形式。在当日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多个案件涉及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完备性,这关系到遗嘱的效力。
在高某乙等遗嘱继承案中,高某甲去世后,其妻吴某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中指定吴某为唯一继承人。但该遗嘱在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处均未注明年、月、日。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该遗嘱缺少必要的日期信息,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判定遗嘱无效,遗产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李某乙等遗嘱继承案中,张某因病入院,在神志清醒但行动不便的情况下,订立代书遗嘱,指定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房产。张某在遗嘱上仅签了“张”字并按捺手印。其他继承人辩称遗嘱无效。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张某的身体状况,其签名存在瑕疵,但具有合理性,且遗嘱内容真实,符合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因此判定遗嘱有效。
赵兰介绍,在涉老继承类案件中,如果存在遗嘱,则遗嘱受益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经常因遗嘱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争论不休。法律规定遗嘱形式要件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形式要件的严格确保立遗嘱行为的严肃性,最终保障立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真实意思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