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受赠人玩“变脸” 三种情形可撤销

  ■ 张兆利

  私企高管尹女士丧偶多年。2023年12月,她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侄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以来,尹女士因再婚、钱财等事宜与侄子发生争执,后者还将尹女士再婚丈夫打伤致其住院。伤心之余,尹女士要求撤销房产赠与,侄子拒不同意。于是尹女士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尹女士有权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子赠送给他人后,如果出现受赠人“翻脸不认人”等情形时,民法典赋予了赠与人以下三种撤销权:

  一是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属于房产、商铺等不动产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要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撤销。

  二是法定撤销权,是对受赠人忘恩负义等行为的一种惩罚,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当发生法定事由时,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的行为。这些事由包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等人的合法权益。(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约定扶养义务等,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却不向赠与人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赠与合同约定了义务,但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该一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一年未行使的,就丧失了撤销权。

  三是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自己陷入经济困窘状况的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抗辩权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受赠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赠与人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但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依然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本案中的讼争房产并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尹女士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尹女士侄子对其再婚后丈夫实施暴力侵害,无论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她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要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撤销权。

中国妇女报热线 7房产受赠人玩“变脸” 三种情形可撤销 2024-11-25 2 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