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如何追偿?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个月后,因自身疾病一直住院治疗无法上班,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我工作6个月间的工资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基于公司在我3个月医疗期内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导致总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时间上不足12个月。请问:公司应按什么基数向我计付经济补偿金?

  谢欢

  谢欢,你好!

  公司应当按照你实际工作月数即6个月的平均工资向你计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经济补偿原则上应当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对不满12个月的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即对不满12个月的,原则上“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如果按照“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必须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本案,虽然公司在医疗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你发放工资没有违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由于你有6个月的实际工作的月数,且6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了公司应当按6个月的平均工资向你计付经济补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中国妇女报权益 热线 7总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如何追偿? 2024-12-02 2 2024年12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