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 颜东岳

  当无力支付借款或欠款时,许多人往往会选择“以物抵债”。这种协议有效吗? 

  债务届满前 以物抵债效力要看是否符合要件

  李女士欠下詹某10万元赌资后,约定一个月内付清。时过半个月,双方约定用李女士的车抵债。该以车抵债协议有效吗?

  点评   

  该以车抵债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合本案,正因为案涉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以车抵赌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对应约定自始无效。

  债务届满后 以物抵债效力要看是否双方意愿

  方女士因经营超市失败,而在期满后无法支付李某150万元的借款,遂与李某约定,用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房屋抵债。该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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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以房抵债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其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内心的意愿和想法通过语言、行动或其他方式向外部表达出来。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愿和想法一致,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具有法律效力。

  拒不履约时 债权人行使选择权要经过合理催告

  杨女士与孔某约定以股权抵债后,时隔半年也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一日,杨女士找到孔某,表示自己还是选择返还现金不要股权。杨女士有选择权吗?

  点评   

  杨女士没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也指出:“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正因为杨女士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合理期限”,甚至根本没有“催告”,决定了其没有选择权。

中国妇女报热线 7以物抵债: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2024-12-23 2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