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遇急” 先予执行可解燃眉之急

  ■ 张兆利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特殊诉讼制度。通常情况下,民事争议纠纷的执行需要等到判决或裁决生效后进行。但现实生活中,在劳动者维权遇上燃眉之急的情形时,不妨运用申请先予执行的办法,让急需的权益“提前”实现。

  急需继续治疗 手术款项先行给付

  单女士乘马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往县城,途中与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单女士受伤。受伤后,单女士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因无钱治疗出院。随后她的伤情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急需继续手术治疗,但肇事各方均不垫付医药费。窘迫之下,单女士向法院提起索赔之诉。案件受理后,单女士又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法院经审理,裁定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薛某先行支付单女士医疗费8万元。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本案中,单女士所追索的费用属于急需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有效解决了她的燃眉之急。  

  追索劳动报酬 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2023年1月,孙师傅与某筑路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辛苦工作了一年,到年底时经结算,筑路公司尚拖欠其工资共计4.6万元。孙师傅持欠薪条催要工资时,筑路公司负责人多次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不予支付。急等钱用偿还贷款的孙师傅向法院起诉,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对筑路公司的部分机械设备予以查封变卖,变卖款先行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又作出特别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保护性、针对性规定。因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之所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往往是在别无其他维权途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如果因为此时不能提供担保而排除了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雪上加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在持有欠薪凭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环节而直接起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情况符合裁定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工伤救治受阻 职工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小吴系某网络运维公司员工,入职两年来单位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3年12月,小吴在一次室外高空作业时不慎跌伤,所在单位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024年11月小吴伤情复发,急需住院做二次手术,但因其家庭经济困难,在向公司讨要二次医疗费时被拒绝,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先予执行。仲裁委受理审查后,及时作出裁决支持了小吴的请求。

  说法   

  劳动者通过仲裁程序维权时,先予执行申请应当向受理申请的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本案中,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所在公司承担。在小吴要求公司给付二次手术费受阻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使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护。

中国妇女报热线 7维权“遇急” 先予执行可解燃眉之急 2024-12-30 2 2024年12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