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陕甘宁边区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实践对于探索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妇女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婚姻自由、家庭民主是其主体性前提,《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在重塑妇女地位、妇女通过参加生产获得经济独立、妇女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扩展了妇女参政议政渠道。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展中国式妇女发展道路。
■ 郝佳
1937年9月的延安,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又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社会革命实验正式开启,中国乡村政治的性别空白被填补,自此开创了一套不同于城市市民精英政治逻辑的、生发于中国乡村本土的妇女政治权利实现路径。
婚姻自由、家庭民主是妇女政治权利实现的主体性前提
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召开。被毛主席赞誉为陕北“夜明珠”的米脂婆姨高敏珍当选参议员,她偕冯兰英等6人向大会提出了第9号提案“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并获得通过。“怎样从厨房、闺房中使妇女解放出来,提高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是一件重要的工作。”
同样也是在这次会议上,《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获得通过,并于当年4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抗日民主政权第一个婚姻条例。该条例通过对婚姻关系的重新梳理规制,破除夫权依附,重塑妇女在家庭中的独立地位。条例不仅强调缔结婚姻关系应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更为重要的是实质性地规定了离婚自由,将感情不和作为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边区司法机关在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亦坚持以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依据来衡量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典型如王俊莲诉康海江离婚案中,康海江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辩称:“老婆是我的家当,绝不能离。”对此,边区高等法院在判决中旗帜鲜明地指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自愿为原则。政府照顾穷人的办法尚多,但绝不能以照顾穷人而牺牲妇女在婚姻上的合法权益”。
不仅结婚能自己做主,离婚也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这对于尚处在半封建历史情境下的中国农村而言,无疑是一场家庭体系内的权利启蒙与民主实践。这一家庭革命旨在摒弃人身依附、权力控制、物化女性等落后的封建家庭因素。从厨房和闺房中解放出来,并非边区妇女对家庭琐事的逃离,而是其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自身主体性的认同。边区的婚姻家庭革命催发且强化了这种主体性认同,为妇女自发参政议政实现政治权利提供了重要的主体性基础,正如子长县的一位妇女在被提名为候选人时所说:“讲民主,大家的事大家干,谁没家务事,只要大家推选,咱就代表大家的利益干,咱是个婆姨,还能替婆姨说话呢!”
大生产运动为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
与城市精英政治逻辑下仅强调妇女走出家庭的女性主义运动思路不同,在战争环境之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解放运动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从妇女切身利益出发,关注妇女个体、家庭和社会革命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肯认经济独立对妇女解放的决定性影响,在解放生产力的过程中,实现妇女解放和妇女地位的提升。
在陕甘宁边区,家庭成员身份之外,妇女作为劳动者、生产者的角色和身份被进一步发掘。1937年陕甘宁边区组织50%的妇女参加生产,1939年有10万多名妇女参加各种生产,开荒6万多亩。1939年8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凡边区妇女年龄在十八岁以下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凡边区妇女已缠足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须一律解放。”从身心两方面为妇女解绑,摆脱封建陋习的压迫,是对妇女生产力的一次实质意义上的解放。1943年《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的发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边区妇女解放本土化思路的集中体现,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从而达到妇女解放,必须从经济丰裕和经济独立入手”。决定发布后,根据地妇女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以纺织为主的大生产运动。大生产运动打破了小农经济下“男耕女织”的传统劳作模式,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生产小组、生产合作社,如1943年3月,中央妇委就与陕甘宁边区妇联发起成立了陕甘宁边区妇女生产合作社。这些生产小组和合作社使妇女劳动得以组织化、规模化,妇女不仅是劳动者、生产者,还是合作社的社员,拥有社员权利,承担社员义务,通过参加劳动生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非但如此,妇女通过进入生产小组和合作社参加劳动赚取酬劳甚至入股分红,获得了个人收入,经济上的独立成为可能。
大生产运动中对广大妇女的发动和生产组织、合作社等有组织的生产劳动模式的开创,不仅提高了妇女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兼顾了家庭利益,提高了小农经济环境下家庭单位的社会化程度,是通过经济手段对边区封建家庭的一次民主改造,为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尤其是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
制度建设是妇女政治权利实现的体系性保障
陕甘宁边区是各根据地中最早实行民主政治的地区,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是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到话事权的实践,再到有组织地参政议政,陕甘宁边区通过制度建设,为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体系性的保障。
1938年9月25日《边区妇联为拥护边区地方民主政治建设拥护边区第一届议会给各级妇联的指示信》中表示:“十六岁以上不管是男的,不管是女的,只要好,都可以被选为乡长,同时亦有权利选别人。我们边区妇女,才真正获得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妇女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通令,要求各级政府、部队、学校、团体在各级参议会选举中,应尽可能达到妇女参议员占25%。妇女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政治主张和法律规定,获得了边区广大妇女的拥护和支持,极大地调动了妇女参政议政的热情,在1941年的县、乡选举中,有167名妇女当选为县参议会议员,2005名妇女当选为乡参议会议员,17名妇女当选为边区参议员。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享有,使得妇女进一步获得了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边区妇女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真正取得了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话事权。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中都有着不少精明能干的女参议员,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召开,女参议员在会上就婚姻、生产、子女教育、妇女工作条件等问题提出了议案,为边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意见。在广大的乡村中,还有不少经常受到群众赞扬“比乡长、村长都能行”的能干妇女。延长五区白家瑶库村女村长刘月明,被群众赞扬为模范的村长。延安、神府、合水都曾有过女区长、女乡长、政府女科长的事实。《解放日报》曾发表社论鼓励妇女参政议政:“谁说你们之中不会产生大批管理国家大事的人才呢?用你们自己的手,来和男子们共同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吧。”
组织保障是陕甘宁边区妇女政治权利实现的又一重要基石,“组织就是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成立妇女组织,将妇女群众团结起来,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活动。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党委发布《关于边区妇女群众组织的新决定》,建立各党各派各界妇女联合会的群众组织——各界妇女联合会,将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权下的女工农妇代表会议改建为不分阶级、不分党派的妇女统一战线组织,进一步扩展了边区各界妇女参政议政的渠道。1938年3月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成立,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相结合的制度,13岁以上女性皆可加入。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成立时,17万名妇女加入,在抗战期间扩大到27万人。
陕甘宁边区妇女政治权利实现路径的当代启示
“人口四万万,妇女占一半,国事家事全要管,事情才好办······妇女有任务,纺线又织布,乡长称花来帮助,快来撩豆豆。道理说明了,妇女觉悟到,娃娃快把门照料,妈妈当代表。”这首陕北民歌生动地描绘了一幅边区妇女在投入生产生活的同时,积极参政议政,行使政治权利的图景。
陕甘宁边区妇女政治权利实现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次成功政治实践。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这一实践的重要启示在于: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各个时期做好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各项权益的根本保证;第二,坚持历史唯物论,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交互关系中设计妇女政治权利实现的路径和策略,注重新质生产力下妇女主体性的发掘和发挥;第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妇女政治权利评价标准,将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放置于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大局中考量,使最广泛的妇女群体实质性地获得最广泛的政治权利,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拓展中国式妇女发展道路。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