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燕分飞各奔东西 原配偶该如何主张自身权益?

□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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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兆利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通常情况下,夫妻间权利义务会随着“分手”而消灭,但实际上并非一了百了。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相伴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时期依然存在,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民事追偿权。

  离婚后,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2024年6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刘某离婚。庭审中,刘某向法庭陈述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男方对此予以否认,而刘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放下了心里的顾忌,向刘某公开了其之前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刘某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该项权利的行使,依照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诉讼离婚情形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二是在协议离婚情形下,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

  梁女士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年初协议离婚,当时,她只想早点儿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对财产分多分少并不在意。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方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不久,梁女士觉得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条规定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梁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离婚后,原有共同债务连带偿还

  吴女士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女方的朋友李某借款用于购房。2023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时,这笔债务忘记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离婚后,当债权人李某向吴女士主张债权时,后者还清了全部债务。后吴女士要求王某与其共同分担债务,对方以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承担。吴女士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王某与吴女士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后,重分、多分被匿共同财产

  林女士和丈夫今年3月到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了分歧。林女士只知道丈夫一直在炒股,但到底有多少股金心中无数。庭审中,丈夫说股金总额大约有10万元,表示愿意双方均分。离婚后,林女士经查询得知,离婚前前夫名下股金有30万元。为此,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分割。法官经核实证据,最终认定此款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遂判决按财产价值原告占60%、被告占40%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并列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能适用该规定。关于主张权利的“有效期”,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并非从离婚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发现之日”起计算。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劳燕分飞各奔东西 原配偶该如何主张自身权益? □ 张兆利2025-04-15 2 2025年04月15日 星期二